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353号
原告:***。
被告: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564946803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