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新华联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宁市新华联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滞纳金13630.0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宁市新华联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630.05元,剩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0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12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