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564946803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堡子村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48571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热费2465259.55元、滞纳金20991.85元,合计2486251.4元。案件受理费15746元,由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62元,由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84元。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4号1号楼10808号、10809号、10810号、10811号、10812号不动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因系轮候查封冻结,本院无法处置。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热费、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486251.4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