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7595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长白山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地址:延吉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