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2401民初16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生,公务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所:延吉市人民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与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服务合同中的3G(TD)网络服务。2、由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的1394337****移动电话号码,于2005年4月29日加入中国移动通信网络,用户类型为“全球通”用户。2009年1月7日,工信部对外公告,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TD-SCDMA技术制式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2009年6月1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外发布的“不换号带您轻松畅享3G生直接升级为3G!”按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法律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第八条和《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第六条中都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因此按法律规章的规定,提供3G服务成为本人13943373280号码与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2017年4月,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在未征得通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单方关闭了本地的3G(TD)网络服务,这明显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关闭3G(TD)网络应认定为违规违约行为,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恢复原状,现诉讼法院,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辩称,1、***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已被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吉林省高院(2018)吉民申3783号民事裁定的生效的案件相同,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与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在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4G套餐飞享套餐,是对以前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的变更,即使是此后多次变更4G套餐资费,也是4G网络服务合同,不是3G网络服务合同,双方不存在3G网络服务合同关系,3G网络关闭与否与***无关,不影响***的4G套餐上网,没有损害其利益,请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使用的智能手机是自动识别接入网络,有网络类别高的4G网,根本就不选择网络低的3G网,目前移动4G网在各个方面优于3G网,仅在网速上就比3G网快200多倍,***无理、刻意的要求用4G套餐接入比其慢200多倍的3G网,是有悖于生活常理的非善意诉讼,违背了科学发展规律,法院不应支持,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9日,***在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办理1394337****的入网手续,该号码系全球通用户,当时属于2G用户,所属城市延吉。
2009年1月7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新闻项下发布题为“我国发放3张第三代移动通信经营牌照”的新闻,主要内容为:正式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TD-SCDMA技术制式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CDMA2000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WCDMA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
2009年6月1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官网发布题为“不换号带您轻松畅享3G生活”的信息,主要内容为:现在,无论您是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客户,都可以享受不换手机号,不用换SIM卡,不用到营业厅登记办理业务的中国移动用户的专享服务,直接升级3G!网络识别将2G用户转变为TD用户,让您免除换号所带来的种种麻烦,轻松进入3G生活!
2016年5月14日,***在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订购1394337****的“4G飞享套餐38元”套餐业务,同时退订“10元流量包”、“延吉来电显优惠套餐”、“神州行大众卡19元套餐”业务。
2018年2月12日,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在官网发布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范本,甲方为(客户),乙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内容有:一、服务内容及其服务承诺。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也先、媒体公告、短信通知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及营销活动等内容。八、其他。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018年7月12日,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向***作出吉通信管函〔2018〕38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你向我局申请公开‘吉林(移动)公司关闭3G-TD网络的审批文书及相关办理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查,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生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我局不是吉林移动公司3G-TD经营许可证的发生机关,你在政务信息公开申诉中所描述的‘吉林公司该行为应为贵局审查事项’不准确,所以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2018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作出工信公开〔2018〕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我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查,我部未制作或获取你申请公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公司关闭3G-TD网络的审批结果及相关办理信息’。”
2019年1月31日,***向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申请13943373280号码198套餐(全国版),生效时间2019年2月1日,时效时间2050年1月1日。月租198元,含每月1000分钟国内语音通话石场,国内被叫免费,语音超出后0.19元/分钟,含2/3/4G网络环境下国内40G高速流量…;赠送来电显示。
2019年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作出工信公开〔2019〕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我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关闭3G-TD网络的审批结果及相关办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查,我部未制作或获取你申请公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关闭3G-TD网络的审批结果及相关办理信息’。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是否在延边州内各个区域都已经达到了4-LTE’实质是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范畴。”‘’
2019年3月2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业务受理单显示,13943373280号码订购移动198套餐(全国版),…含2/3/4G网络环境下国内40G高速流量…,退订流量安心服务,该业务免费,可节省流量费用。
另查,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关闭3G-TD网络。
2016年5月14日至今,***的13943373280号码定制均系4G流量业务。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13943373280号码定制的是“超级流量网(不结转)”套餐,网络类型为4G流量;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的13943373280号码定制的是“移动198套餐(全国版)(不结转)”套餐,网络类型为4G流量。
2019年3月13日,***当庭拨打吉林移动10086客服电话,经询问3G网络服务目前正常运营,其13943373280号码订购的是4G移动198套餐,含2/3/4G网络服务,流量超出后会限制网速不高于1Mbps。
再查,2G网络是指第二代手机通信技术规格,以数字语音传输技术为核心,提供的业务主要包括:手机直接登录、移动梦网和吉林风采的所有页面浏览、铃声图片下载、各类聊天交友社区、手机游戏下载类业务等;3G网络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是指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提供业务主要包括:手机加笔记本上网、PDA上网、在线视频、在线语音聊天、支持话音和多媒体数据通信等应用,网速比2G网络更快;4G网络是指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提供的业务主要包括:观看高清影视、大数据传输,网速可达3G网络速度的十几倍至几十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费发票、号码归属地信息、个人号码信息、工信部公告、移动公司公告、移动套餐资费标准、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资费公示、上网详单、答复告知书、电话录音、入网服务协议范本、移动198套餐简介、业务受理单、(2017)吉240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2018)吉24民终124号民事判决、(2018)吉民申3783号民事裁定、业务受理单、手机上网详单、4G网络资费变更详表、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的13943373280号码是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的手机用户,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提出恢复其3G(TD)网络服务的主张,㈠2005年4月29日,***在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办理初始入网时,其属于2G用户。2G以数字语音传输技术为核心,即主要用于语音通话,随着手机通信技术的更新换代,又出现3G、4G网络,3G、4G是以数据传输、交换为核心,即主要用于上网,通信技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通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日渐优化,手机开通的业务包含了2/3/4G网络服务,目前5G技术即将投入使用;㈡手机用户涉及的核心服务是语音通话和数据传输,为实现合同目的,通信公司需向不断完善服务更新技术,通信公司通过何种技术实现上述合同目的,与客户无关,客户没有权利对此作出限制,客户订购的具体套餐业务内容事实上确实可能涉及技术内容,例如客户定制了某网络套餐服务,这种套餐定制是对具体服务内容的选择定制,体现了客户消费服务的自主权、选择权,但不能视为客户有权限制通信公司技术服务方式;㈢参考2018年2月12日,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在官网发布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范本第一条第一款“…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第八条第一款“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之约定,可见业务受理单、表单、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也是客户与移动公司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但移动公司系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向客户提供服务,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移动公司于2017年4月关闭3G-TD网络,现有技术条件下没有3G网络服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2016年5月14日1394337****通过自行定制使用4G流量上网至今,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移动公司没有擅自变更服务功能,即使移动公司关闭3G网络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客户的消费服务选择权,但4G是比3G更快捷更先进的技术,这种限制不但没有降低服务质量,还大大提升了服务质量,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只能通过3G网络实现客户上网目的。综上,***未提供证据证实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移动公司违反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故***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提出的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移动公司未经相关程序擅自关闭3G-TD网络服务的主张,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移动公司关闭程序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