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3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745-6-1号等9套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延边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再审支持***的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移动延边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且无法律支持。1.***与移动延边分公司之间订立的198元套餐服务中包含“2G/3G/4G…”,移动延边峰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向***提供2G/3G/4G服务,移动延边分公司擅自关闭了3G网络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并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作为事实依据,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2019年2月***订购并开始使用“移动198套餐(全国版)”,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订购的套餐中载明“含2G/3G/4G网络环境下国内40G高速流量”,但移动延边分公司于2017年4月已关闭3G-TD网络,而***在订购“移动198套餐(全国版)”前,已对其持有的另一号码以同样的理由请求提起诉讼,其明知3G-TD网络关闭的事实,仍然订购上述套餐应当视为其对移动延边分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认可。移动延边分公司为***提供了更优质的4G网络服务,并未侵害***的合法权益,***依据2019年2月订购使用的套餐协议,要求移动延边分公司为其恢复3G(TD)网络服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