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9696号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广场A1栋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