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9852号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A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