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9852号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A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