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5719号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广场A1栋9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