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5719号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广场A1栋9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长沙先导佳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