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134721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