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2145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91民初2145号 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98559959X,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94258284,住所地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