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664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9425828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1栋。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因双方协调,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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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