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664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664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9425828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中路2号1栋。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因双方协调,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