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91民催1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94258284,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解放中路2号1幢。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4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两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发的票号为****,票面金额**元,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收款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行政经费专户,出票时间2017年8月1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