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郑某某,黄某与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868号 原告:郑某某。 原告:黄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原告郑某某、黄某与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黄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