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5561号
原告:四川星控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万春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上街253号5栋1楼28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星控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星控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2025年6月1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星控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