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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6167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由(2024)粤0104民诉前调17905号转为本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