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黄某,郑某某与中国某某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8223号 原告:黄某。 原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某、郑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郑某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