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管某,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1。
原审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原审原告管某与原审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81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双方涉嫌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劳动关系,骗取法院判决,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大检民监[2025]2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