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