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

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某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736号 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国某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某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12504.00元及该款的银行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范家屯10kV综合线工程款10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2)污水处理工程款5000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3)范家屯220铁塔工程款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4)2018-2020劳务工程款1370000元,利息以13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5)一中外电源工程款368868元,利息以3688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6)220kV线路紧塔工程款550000元,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7)高铁10kV线路工程款323636元,利息以3236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给付结束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8年起至2019年期间,原告先后同被告(同原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公主岭岭城分公司现更名国某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岭西输变电运维中心又系国某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所属非法人企业)签订公主岭市范家屯10kV综合线线路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新建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家屯220kV线路杆塔迁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主岭供电分公司雇佣劳务人员分包合同、公主岭市第一中学外电源线路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主岭220kV线路铁塔紧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主岭市高铁10kV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但被告方对上述工程未给付工程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人民币3,412,504.00元,被告方盖章并予以确认,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方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综上所诉,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权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做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可被告主体不适格,故本院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0元退还给吉林省旗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