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海公路边新阳小区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732414-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以再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