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81民初6402号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角海公路边新阳小区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73241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以其与***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