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3376号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91号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732414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之一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316X5。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