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181号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91号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732414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67.70元,减半收取1083.85元,由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