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681民初2612号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91号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732414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界牌社区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KN4U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意通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玥建筑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意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玥建筑材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意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支付鑫意通公司货款97908元;2.判决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支付鑫意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90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利率1‰计算);3.判决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支付鑫意通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向鑫意通公司购买“鑫意通”牌桥架等产品,送货地点为莆田市山亭镇碧桂园中铁北京局天丰项目部;供货时间为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提供《定货单》之日起10日内供应货物,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指定的收货、结算经办人员为***;付款方式为鸿玥建筑公司预付货款20%,货到工地一星期内结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到期应付货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担保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鑫意通公司依约向鸿玥建筑材料公司交付货物,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已接受并验收合格,相应的《送货单》也都经其指定人员签收,且鑫意通公司已向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97908元的货物销售发票,并经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审核无误。2021年3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尚欠鑫意通公司货款97908元,并由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3月8日,经鸿玥建筑材料公司追认,因其指定的收货人***无法每次收货都在现场验收签字,故增加***为收货人,只要***或***在送货单上签字均为有效验收。事后,经鑫意通公司催讨,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拒不偿还。故鑫意通公司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鑫意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7日,鑫意通公司与鸿玥建筑材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向鑫意通公司购买鑫意通牌桥架等产品,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提供《定货单》之日起10日内供应货物,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指定***为收货、结算的经办人员;货款结算及付款期限、方式为预付货款20%,货到工地一星期内结清余款;若鸿玥建筑材料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到期应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
前述《购销合同》签订后,鑫意通公司依约向鸿玥建筑材料公司交付货物,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2021年3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鸿玥建筑材料公司结欠鑫意通公司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的货款合计97908元。经鑫意通公司催讨,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未支付案涉货款。
另查明,鑫意通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鑫意通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证明》、送货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接收确认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据,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鑫意通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鸿玥建筑材料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鑫意通公司请求鸿玥建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97908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余款应于货到工地一星期内结清,违约金按日利率1‰计算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因双方当事人买卖交易的最后一批货物于2020年5月19日出货、5月21日交付,故本院调整违约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40%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7908元;
二、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福建鑫意通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天长市鸿玥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