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财保661号
申请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7837394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561002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