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执603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缸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561002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南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78373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财保661号执行裁定,冻结本案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80万,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202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9133号民事裁定,冻结本案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11万,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财保661号执行裁定和(2020)鲁0112民初9133号民事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依法冻结9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00元,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32953.07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共计932953.07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还11340.07元,转执行费11613元,剩余执行案款910000元暂缓发放。至此,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鲁011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11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