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10606号
原告: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78373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561002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云川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