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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某公司、某某物流(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4486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物流(武汉)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公司、被告某某物流(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1元,减半收取11060.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