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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甲有限公司;宁波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5395号原告宁波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乔某。被告宁波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祁某。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8月11日撤诉时间2025年10月23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