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2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TANGKOKWA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陆利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佳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胡俊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英,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栋,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陕08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大于金额2693839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上郡路支行账号6105016936********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上郡路支行账号6105016936********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闫 虹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