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23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TANGKOKWA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陆利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佳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胡俊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英,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栋,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陕08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大于金额26938399.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0111001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019029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14220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33220000********;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0114001********;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940100********;
开户行浦发银行,账号17410076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91********。
本院经审查认为,***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0111001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5019029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14220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33220000********;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0114001********;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56940100********;
开户行浦发银行,账号17410076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9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闫 虹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