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236号之三
原告:***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TANGKOKWA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陆利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佳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胡俊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英,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栋,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过程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92元,减半收取88246元,由***过程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闫 虹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