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SABYASACHIMITRA,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艾默生公司2017年的退工实质就是单方非法解除合同,不是为了转移社保而依法告知并经***同意所作的退工。***在事实加班的情况下,艾默生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艾默生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支付***的病假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默生公司2017年2月3日为***办理了退工手续,未直接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仍在艾默生公司从事原工作,艾默生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并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主张艾默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悖。艾默生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请求艾默生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的其他各项主张,原审法院均逐一说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在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