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1956号
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153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CEXP7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延华公司)与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启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延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明启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延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77625.42元及违约金2624.96元(以177625.4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2025年3月18日),上述两项合计180250.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20年8月签订《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东部,锦绣大街延长线,高铁线路以东,渝昆高速以西,合同价为6418794.24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9.4.1条约定付款条件:弱电工程结算完成,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且乙方在质保期正常履行职责,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由甲方工程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算。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条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以发包人应付而延期支付的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于2022年12月23日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于2023年8月4日完成竣工结算,双方签署《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价为6083775.74元,质保金177625.42元返还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质保金177625.42元。针对被告的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昆明启平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物业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而物业确认时间为2025年的1月10日,因此,原告所申请的质保金退还时间应当自2025年1月10日往后计算30个工作日才达到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本案中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减少,因此我方请求对质保金予以减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0日,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签约合同价为6418794.24元;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条约定: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等合同价款,且又未与分包人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约定外,发包人还需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以发包人应付而延期支付的金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专用合同条款第9.4.1.(3).③条约定:弱电工程结算完成后,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后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由甲方工程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计算。
2022年12月23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完毕。2023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结算金额为6083775.74元,质量保修金为177625.42元,返还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10日,原告与物业公司、城市公司共同签订《质保金返还流程表》,载明质保金为177625.42元,同意付款且无其他应扣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质保金为177625.42元,工程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两年,被告对质保金金额、质保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77625.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该在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2025年1月10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本院认为虽双方在2023年8月4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约定质保金于2024年12月23日退还,但《金茂昆明呈贡B项目一期A6地块弱电智能化施工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还应经物业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因此,综合全案,案涉工程质保金应自2025年1月10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2月26日前无息退还。被告未在该期限内退还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应自2025年2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77625.42元,并支付以177625.42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5元,减半收取1952.5元,由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