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450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4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幢16层1601、1602、1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42元,由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