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6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西一巷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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