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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公司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4322号 原告:四川某公司。 被告:沈阳某公司。 被告:王某。 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