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7246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西一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3层230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4768.3元。现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476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4768.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