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67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对上诉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方城、管庆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辖终670号民事裁定书中,漏写日期,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辖终670号民事裁定书中倒数第3行补正为“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翟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