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日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虹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日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金华市日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晋
审判员金莹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