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504民初1214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4613M(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被告海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判决生效止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判决生效止的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3、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材料的查阅过程中,原告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具备专业知识人员予以协助,查阅地点由人民法院指定,查阅期限为一个月。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诉请,同时明确查阅、复制200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相关材料,原告可以委托会计师三人、律师一人予以协助,查阅地点为被告处,查阅时间为一个月。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至今,三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因被告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长期不给股东分红,甚至存在拖欠债务的现实风险,而三原告作为股东对被告的生产经营状况无法知悉,为此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主张,但因被告大股东的非法阻挠使三原告未能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三原告无奈向被告邮寄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在回复中限制和剥夺三原告查阅复制的内容范围、方法及时限等,客观上导致三原告不能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海森公司辩称:1、被告同意三原告查阅除会计凭证外的资料,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诉请一个月的查阅期限过长,增加被告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经营恶化,目前产生债务;4、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曾同意三原告查看相关材料,但三原告强行拿走账本,后经派出所出面处理才解决,该事情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书,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关于申请股东知情权回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2、对被告提交的申请、报案材料、照片的真实性也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06年3月3日,三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因被告长期不给股东分红,2013年双方曾为查阅公司文件资料发生纠纷。2018年3月16日,三原告向被告递交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自2006年3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同年3月26日,被告书面回复:同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书、公司会计报告,因公司无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故无法提供上述决议;同意查阅会计账簿,拒绝查阅会计凭证;查阅时,所需材料由公司统一复制,不得自行复印、拍照;查阅复制时间为2018年4月2日上午八点半到十一点半;查阅地点为公司办公室。2018年4月2日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本院认为:1、三原告均系被告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因被告无证据证明三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则不应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因此三原告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2、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依据,股东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故三原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3、鉴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当允许三原告在查阅时有专业人士予以协助,本院酌定为会计师二人、律师一人较为适宜。4、三原告查阅、复制材料应当在合理时间及地点内进行,不得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秩序。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查阅地点确定为被告处,至于查阅时间本院酌定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将2006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和复制;查阅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查阅地点为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域内。
二、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将2006年3月至2018年4月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查阅;查阅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查阅地点为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域内。
三、***、***、***可委托会计师二人、律师一人协助查阅。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复印件一份、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三原告与被告系适格的主体;2、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书一份,证明三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EMS依法向被告邮寄了一份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3、关于申请股东知情权的回复一份,证明被告侵犯了三原告的知情权。
二、被告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申请一份、报案材料一份、照片七张,证明被告曾同意三原告在2013年9月查询被告账目且三原告在查询过程中曾损毁过账目。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