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财保13号
申请人:***,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女,***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461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海森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湖碧水湾5-103号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一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