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与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3626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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