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报酬和材料费4067256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3377元。被执行人广西*****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中国—东盟(xx)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服务配套X第X0X、10X、10X、20X、20XA、20X、20X、20XA号商铺,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服务配套8第2#商铺,**县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1#交易区20X、02X、02X、02XA、02X、0X6号商铺,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X#交易区10X、10X、10X、10XA、10X、10X、10X、10X、10X、1X0、1XX、1XX、1XX号商铺,中国—东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配套X第2-10X、2-10X、2-10XA、2-1XX、2-1XX、2-1XX、2-1XX、2-1XXA、2-1XX号房的产权已另案查封,因部分商铺已有商户入驻,目前不宜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陆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