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021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1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三雷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田阳***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三雷支行帐号60×××90的存款414111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