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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丰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287号 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夏层铺镇雄川村四组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125MA4LARTN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