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287号
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夏层铺镇雄川村四组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125MA4LARTN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