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湘桂华糖制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1981号
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湘桂华糖制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来宾市工业区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9537354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湘桂华糖制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