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1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9元,执行费25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