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426号
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电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YYW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江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7号恒宁.太阳广场城东商贸城3幢、5幢3幢1**2404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8000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江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