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426号 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电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YYW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276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江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7号恒宁.太阳广场城东商贸城3幢、5幢3幢1**2404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8000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江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广西桂园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